下篇 内在于世界的“中国” 第二节 大国的自我超越(第2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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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于民族主义之上的世界主义性格。就实力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在经济上应是世界的领导力量,同时在军事上应是世界强国,以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和平秩序。就制度要素而言,其军事强权所支撑的应当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普遍主义的规则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如果其支撑的不是一个开放性秩序而是封闭性秩序,则其他支持开放性秩序的竞争者将会击败它,因为开放性的秩序会在全世界获得盟友,而封闭性秩序则是将世界大部分地区当作对手。同时,领导性国家的内政秩序应与这种世界秩序之间保持内外通贯的关系,世界秩序成为其内政秩序的某种外化,如此才不至于内政与外交之间扞格不入,无法执行一贯的政策。更进一步,在内政方面,还要能够形成有效的动员机制,将民意基础整合为政策表达,形成国家内部的合力。就精神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要能够秉持一种超越本国之上、表达出时代精神的普遍性价值追求,以此为其所支撑的世界秩序进行伦理辩护,使得该秩序成为可欲的,从而在维护该秩序方面形成某种国际共识。在具体的国际政治实践中,领导性国家的国家利益一定是通过这个普遍主义秩序而实现的,也只有通过该普遍主义秩序,才能最大化其国家利益。
由于领导性国家所支撑秩序的开放性,挑战者可以在其给定的秩序中成长起来,于是领导性国家可能会更迭。挑战者国家一定是先成为世界经济当中的领导性、构成性力量,在经济层面上具备世界主义品性。经济的成长通常伴随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这是个关键的时候,如果该国在这一阶段能够完成其精神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向,我们可称之为精神解放,亦即在精神层面上完成对本国的超越,便有可能成为全面的领导性国家。如果它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自我超越,最终可能会在民族主义的激动之中,走向四面树敌的状态,甚至走向毁灭。实力与理想两个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型,伴随于该国制度的逐渐调整,从内政层面的民意整合机制的建立,到内政秩序与国际秩序的通贯性的形成,最终成为真正的新科领导性国家。
<spass="bold">二、海洋秩序与陆地秩序
地理大发现以来,穿插于世界秩序变迁的有海上争霸和陆地争霸两条线索。海上争霸是塑造全球秩序的主线,陆地争霸则是塑造区域秩序的主线。这两种霸权不只是地缘不同,更是在其生存原则上内蕴着深刻的差别。简单来说,海洋霸主所建立的必须是自由秩序,陆地霸主则不一定。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不同于陆地,由于海洋无法被“实际占有”,从而不能在上面设置主权,故“大海不识主权者”,它只能作为全人类的“共有物”存在,海洋天然是自由的;而贸易自由属于自然法,贸易权不能被哪个国家所垄断,自由的海洋因此也天然是为自由贸易敞开的。<spass="mark" title="参见[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这里蕴含着海权的两个基本逻辑。一个逻辑是,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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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于民族主义之上的世界主义性格。就实力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在经济上应是世界的领导力量,同时在军事上应是世界强国,以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和平秩序。就制度要素而言,其军事强权所支撑的应当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普遍主义的规则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如果其支撑的不是一个开放性秩序而是封闭性秩序,则其他支持开放性秩序的竞争者将会击败它,因为开放性的秩序会在全世界获得盟友,而封闭性秩序则是将世界大部分地区当作对手。同时,领导性国家的内政秩序应与这种世界秩序之间保持内外通贯的关系,世界秩序成为其内政秩序的某种外化,如此才不至于内政与外交之间扞格不入,无法执行一贯的政策。更进一步,在内政方面,还要能够形成有效的动员机制,将民意基础整合为政策表达,形成国家内部的合力。就精神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要能够秉持一种超越本国之上、表达出时代精神的普遍性价值追求,以此为其所支撑的世界秩序进行伦理辩护,使得该秩序成为可欲的,从而在维护该秩序方面形成某种国际共识。在具体的国际政治实践中,领导性国家的国家利益一定是通过这个普遍主义秩序而实现的,也只有通过该普遍主义秩序,才能最大化其国家利益。
由于领导性国家所支撑秩序的开放性,挑战者可以在其给定的秩序中成长起来,于是领导性国家可能会更迭。挑战者国家一定是先成为世界经济当中的领导性、构成性力量,在经济层面上具备世界主义品性。经济的成长通常伴随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这是个关键的时候,如果该国在这一阶段能够完成其精神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向,我们可称之为精神解放,亦即在精神层面上完成对本国的超越,便有可能成为全面的领导性国家。如果它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自我超越,最终可能会在民族主义的激动之中,走向四面树敌的状态,甚至走向毁灭。实力与理想两个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型,伴随于该国制度的逐渐调整,从内政层面的民意整合机制的建立,到内政秩序与国际秩序的通贯性的形成,最终成为真正的新科领导性国家。
<spass="bold">二、海洋秩序与陆地秩序
地理大发现以来,穿插于世界秩序变迁的有海上争霸和陆地争霸两条线索。海上争霸是塑造全球秩序的主线,陆地争霸则是塑造区域秩序的主线。这两种霸权不只是地缘不同,更是在其生存原则上内蕴着深刻的差别。简单来说,海洋霸主所建立的必须是自由秩序,陆地霸主则不一定。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不同于陆地,由于海洋无法被“实际占有”,从而不能在上面设置主权,故“大海不识主权者”,它只能作为全人类的“共有物”存在,海洋天然是自由的;而贸易自由属于自然法,贸易权不能被哪个国家所垄断,自由的海洋因此也天然是为自由贸易敞开的。<spass="mark" title="参见[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这里蕴含着海权的两个基本逻辑。一个逻辑是,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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