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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汉只有一位景恒侯……长主以为然否?”

    上官桀微笑相询。

    ——诛心之论莫过于此!

    丁外人的脸色已不是苍白可以形容的了。

    ——大汉只有一个景桓侯!

    高皇帝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三条是大汉律令的根本。

    ——上至王侯,下至庶人,皆不能有所违。

    ——多少王侯、贵戚因为杀人、伤人失爵……甚至被杀……

    汉因秦制,虽然省秦法之繁,然而既设律令,便是以酷烈之刑约束万民。说白了,自萧何立九章之律,汉律中有多少内容承自秦法……恐怕连萧何自己都说不清楚。

    秦尚法家,无论最后结局如何,毕*于一的是秦。

    ——谁又敢说秦法完全无道?

    商君言:“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若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以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今而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上之于民也,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归心于壹而已矣。”

    也许更清楚明白是另一番话——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万乘之国,不敢苏其兵中原。千乘之国,不敢捍城。万乘之国,若有苏其兵中原者,战将覆其军。千乘之国,若有捍城者,攻将凌其城。战必覆人之军,攻必凌人之城,尽城而有之,尽宾而致之,虽厚庆赏,何费匮之有矣。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虽然秦之酷烈天子皆知,但是,秦能从西陲卑弱之国一越而成华夏之主,与《商君书》所言“壹赏”、“壹赏”的原则岂是毫无关系?

    高皇帝是秦之亭长出身,亲信重臣多是秦吏,对秦法之利害又岂会不知?

    商君说;“法任而国治矣。”

    ——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民非战无以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轴。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誉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各以其正,治之至也。

    谁能说这样的法家之言不是大同?

    ——也许这也是“殊途同归”的一种表现吧……

    正是因此,无论是尚黄老无为,还是尚儒家大义,汉律始终坚持着“壹刑”的原则。

    ——当然,商君直言“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秦法有赎死之论,汉因之,自然也有赎死之刑。

    ——当然,赎死之价……不是一般二般的高……

    ——吕后二年,赎死需付金二斤八两。

    ——汉制黄金重一斤,直钱万。金二斤八两就是钱二万五千……这是汉初的规定,当时是百废待新,皇帝出门都找不到四匹相同毛色的马……

    ——孝武皇帝时……“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等”……

    ——当时徙于茂陵的家訾标准不过是三百万……

    ——这样的赎死不过是减死罪一等……罪人仍然服刑的,也就是完为城旦……

    “杀人者死”……从来不是空话虚言……

    不要说等闲庶民官吏,便是王侯贵戚,沾上人命官司,除非不被人奏闻,否则便绝对不会有好下场,便是法外施恩,落得不死……对于那些人来说,失去一切、苟延残喘……那是生不如死!

    若不是明白这些,丁外人事后怎么会越想越心虚,拼尽全力也要将事情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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