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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里安静下来。

    法官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公诉人讯问了王一,接着开始讯问王二。

    等问完王二,陈荣确开始发问:“你当时走过去是想和王一一起殴打被害人吗?”

    王二回答:“没有,我当时只是出于气愤,过去想跟他争吵,无意中踢了一脚。”

    “刚才公诉人问你你有没有踢被害人一脚,你说踢了,现在本律师问你,你踢了一脚没错,但你踢中被害人了吗?”

    “我记得没有踢中,我只是因为生气,才踢他一脚,当时我哥正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我不记得踢中他了。”

    “你没有踢中,怎么能说踢被害人一脚呢?”

    “警察问我有没有踢被害人,我说踢了,他们就说我踢了一脚。”

    “法官大人,本律师发问完毕。”

    公诉人听完陈荣确的问话,心里急了,要求重新讯问王二。

    “王二,刚才你说不记得踢中没踢中被害人,现在公诉人要求你明确回答,你到底有没有踢中被害人?如果没有踢中被害人,你为什么会在侦查机关讲踢了被害人一脚?”

    “我没有踢中,刚才我已经讲过了。”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要求追究王一和王二的刑事责任。

    陈荣确发表辩护意见说:“对于王一构成故意伤害没有异议,但应当减轻他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究被害人的恶意欠薪罪,而王二根本构不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王二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王一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这时王二只是想上前与被害人理论,虽然踢了一脚,但这一脚并不能理解为伤害行为,首先这一脚踢向了是被害人的腿部,并不是要害位置,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事后的法医鉴定也证明被害人伤不在此。

    其次,这一脚表达的是王二对被害人的愤懑之情,就如同双方吵架的时候,我用手指头指你一下,这指一下,难道会造成伤害吗?还有推搡行为,并不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除非这人是什么大师,指力能伤人。

    第三,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王一与被害人正厮打在一起,王二走过去,只是踢了一脚,就闪开了,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与王一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至少要有犯意上的联系,现在看不到这种联系。

    二、王二并没有踢中被害人,即使说王二有犯罪故意,但他没有踢中被害人,没有踢中也能叫伤害吗?我想打你,只是隔空给你一拳,这也能叫伤害吗?那好,如果有人说这是未遂,未遂的前提是,我主观上有致对方轻伤以上的故意,请问怎么证明我有致对方轻伤以上的故意?如果是共同犯罪,本案已经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一个构成既遂,一人构成未遂,可能吗?所以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指控王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宣判王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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