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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声说道“……兴水渠百一十里建水车二百余立肥溷四百余处有官牛一千两百头车五千余辆……”(本章说注)
一个个的数目在枣祇嘴中蹦将出来纵然是对于农桑之事不是很了解的其他诸人都是精神一振觉得听了这些数目就觉得心中安定浑身舒坦。
“故预年赋……”枣祇说到最后下意识的再次看了一眼木牍之上早就算出来的数字才接着沉声说道“计五百万石!”
众人听闻不由得都是喜形于色眉开眼笑起来。之前关中还要靠着汉中输入的粮草过活现在不仅是自给自足了还能结余不少这自然是欢喜之事。
然而这并非是欢喜的结束而是才刚刚开始随着庞统将工业上面的冶炼钢铁修建兵甲数目然后荀谌将商贸上面的利润盈余钱财器物等等一一叙述出来之后堂内众人的嘴便是再也合不起来一个个笑得就跟朵花似的。
斐潜虽然也在听但是心思却不在这些数目上面而是想到另外的事情……
年赋也就是斐潜能收上来的粮草数目至于关中一地产出的粮食总数应该是大概在一千三百万石左右当然这么高的年赋其中也有很多流民屯田的功劳。
斐潜关中治下自然是实行着大汉持续了百年的三十税一但是这个所谓三十税一听起来似乎很少但是其实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但是这些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不是说将田产分割为十五份三十份然后国家收取其中之一而是有着特殊的计算方式。
“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作为地主的附庸佃农是没有户口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单独向国家缴纳赋税的渠道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或者严格来说应该记成是“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
那么一般的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也就是自有土地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也就是十份之一。这在《汉书·食货志》写得很清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由此可见实际上自耕农的负担一直都没有什么变有些变化的只有依附于大地主的佃农的田租这些人承担了最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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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声说道“……兴水渠百一十里建水车二百余立肥溷四百余处有官牛一千两百头车五千余辆……”(本章说注)
一个个的数目在枣祇嘴中蹦将出来纵然是对于农桑之事不是很了解的其他诸人都是精神一振觉得听了这些数目就觉得心中安定浑身舒坦。
“故预年赋……”枣祇说到最后下意识的再次看了一眼木牍之上早就算出来的数字才接着沉声说道“计五百万石!”
众人听闻不由得都是喜形于色眉开眼笑起来。之前关中还要靠着汉中输入的粮草过活现在不仅是自给自足了还能结余不少这自然是欢喜之事。
然而这并非是欢喜的结束而是才刚刚开始随着庞统将工业上面的冶炼钢铁修建兵甲数目然后荀谌将商贸上面的利润盈余钱财器物等等一一叙述出来之后堂内众人的嘴便是再也合不起来一个个笑得就跟朵花似的。
斐潜虽然也在听但是心思却不在这些数目上面而是想到另外的事情……
年赋也就是斐潜能收上来的粮草数目至于关中一地产出的粮食总数应该是大概在一千三百万石左右当然这么高的年赋其中也有很多流民屯田的功劳。
斐潜关中治下自然是实行着大汉持续了百年的三十税一但是这个所谓三十税一听起来似乎很少但是其实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但是这些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不是说将田产分割为十五份三十份然后国家收取其中之一而是有着特殊的计算方式。
“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作为地主的附庸佃农是没有户口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单独向国家缴纳赋税的渠道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或者严格来说应该记成是“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
那么一般的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也就是自有土地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也就是十份之一。这在《汉书·食货志》写得很清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由此可见实际上自耕农的负担一直都没有什么变有些变化的只有依附于大地主的佃农的田租这些人承担了最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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