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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比如,《专利法》第三条:国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M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条一般来说就属于“非涉诉法条”。

    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授权”,也就是定“哪个衙门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儿”。

    除非是极端个别的理论情况下(比如要是有个人打行政诉讼,想指控某个国家机关无权过问专利审批事宜,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字本身都得绕得云里雾里。

    不过刘渊明是业界大拿,自然几秒钟就知道冯见雄在说的是啥了。

    只是,刘渊明也没看出这条解释有什么问题和风险。

    他又仔细对照了一下,很快发现:根据最高院准备新出的这个解释,似乎原本的专利审查不服救济流程,确实被微调了一下。

    刘渊明不敢确定症结所在,便用商量的语气问:“好像,原本按照《指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修改程序后,依然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服,向复审委提出复议申请的,复审委复议后觉得不服理由成立、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可以‘发回重审’。

    而现在照那个改法,似乎复审委觉得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了?”

    “总结的不错,就是这样。”冯见雄点点头。

    “可是虽然这么改越权了,关我们什么事儿呢?”刘渊明心痒难耐,实在想不通这条虽然改了,但会导致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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