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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明说了吧,我冯某人这辈子什么缺德的事情都敢做,就是不敢做乔狗的走狗!人活着,赚钱,这些都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遗臭万年了,钱再多有什么意思呢,我已经够花了!我不想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一切卑鄙无耻的商业竞争手段,我都可以理解。但是靠压迫人类的自由意志、压迫消费者对选择权的行使,来达到卑鄙目的的狗贼,就算一时猖狂,终有遭到天谴的时候的。史笔如铁,饶过谁来!”
“30年前,雅达利公司没有第三方审核制度,出了烂作,导致整个行业信用力下降。然后任天堂在美国市场就加入了第三方作品审查制度——
或许你会说,这就是‘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起源’。
后来索尼的‘破解玩网游BAN机’,也只是跟风。
现在苹果公司的‘非APP-STORE授权认证APP也BAN机、还起诉消费者’,也只是进一步变形。
但我告诉你——你们不一样!苹果比他们没有下限得多。任天堂至少只能处罚底下游戏的开发者,他们无法限制消费者。90年代初中国人多得是各种N合1的任天堂红白机卡带。当然,我这并不是宣扬盗版,玩N合1非法卡带的人,当然侵害了游戏开发软件公司的利益,软件公司有权算这笔账,但任天堂无权。索尼时代,索尼可以BAN机,但也不能越俎代庖。
可是,乔狗做的事情,是个什么性质,你心里没点逼数吗?‘侵害了软件著作权利人利益的事情,就让软件权利人自己去追讨。侵害了硬件利益的人,才由硬件生产商追讨’这个铁律被突破之后,你会看到什么?你会看到一些‘没有侵害到任何软件著作权利人、但是仅仅妨碍了硬件权利人既得利益的事情,硬件权利人也会越俎代庖去管’。
这叫什么?这叫伤害全人类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所以,南山可移,要我跟乔狗和解却是万万不能——你有什么招就放马过来,连林肯这种狗杂种都能青史留名,我凭什么不行?!”
冯见雄一番掷地有声,喷得拉蒙德羞愧不已。
明明他不是那个卑鄙决策的制定者,但内心也竟然如此之有代入感。
那一刹那,他真为自己供职于苹果而羞愧了。
当然,只是一刹那,下一刹那,想到苹果开给他的薪水,良心什么的就丢掉好了。
冯见雄这番话,看起来很难理解,但如果用粗俗的例子说明一下,那就很容易了:
比如,如果软件的冤损由软件商“讨回血债”、而不由硬件商出头,那么,人类就可以自由地看到很多东西。
比如,有些东西被定为非法出版物(比如不和谐的游戏,但是具体不和谐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一定都是黄-暴)。
这种东西是不允许卖的,不允许研发/创作这些东西的人以此牟利的。
但是,翻遍全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看这些东西是不犯法的。你不能惩戒消费者。
换句话说,“地下游戏/软件”有两大类,一类是侵犯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另一类是没有侵犯到任何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是纯粹内容地下、所以创作者无权以此牟利。
软件商追责,只会打击第一类。而硬件商一旦加入,就会把第二类都打击到。
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我愿意看到不和谐的东西(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类),这是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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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明说了吧,我冯某人这辈子什么缺德的事情都敢做,就是不敢做乔狗的走狗!人活着,赚钱,这些都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遗臭万年了,钱再多有什么意思呢,我已经够花了!我不想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一切卑鄙无耻的商业竞争手段,我都可以理解。但是靠压迫人类的自由意志、压迫消费者对选择权的行使,来达到卑鄙目的的狗贼,就算一时猖狂,终有遭到天谴的时候的。史笔如铁,饶过谁来!”
“30年前,雅达利公司没有第三方审核制度,出了烂作,导致整个行业信用力下降。然后任天堂在美国市场就加入了第三方作品审查制度——
或许你会说,这就是‘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起源’。
后来索尼的‘破解玩网游BAN机’,也只是跟风。
现在苹果公司的‘非APP-STORE授权认证APP也BAN机、还起诉消费者’,也只是进一步变形。
但我告诉你——你们不一样!苹果比他们没有下限得多。任天堂至少只能处罚底下游戏的开发者,他们无法限制消费者。90年代初中国人多得是各种N合1的任天堂红白机卡带。当然,我这并不是宣扬盗版,玩N合1非法卡带的人,当然侵害了游戏开发软件公司的利益,软件公司有权算这笔账,但任天堂无权。索尼时代,索尼可以BAN机,但也不能越俎代庖。
可是,乔狗做的事情,是个什么性质,你心里没点逼数吗?‘侵害了软件著作权利人利益的事情,就让软件权利人自己去追讨。侵害了硬件利益的人,才由硬件生产商追讨’这个铁律被突破之后,你会看到什么?你会看到一些‘没有侵害到任何软件著作权利人、但是仅仅妨碍了硬件权利人既得利益的事情,硬件权利人也会越俎代庖去管’。
这叫什么?这叫伤害全人类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所以,南山可移,要我跟乔狗和解却是万万不能——你有什么招就放马过来,连林肯这种狗杂种都能青史留名,我凭什么不行?!”
冯见雄一番掷地有声,喷得拉蒙德羞愧不已。
明明他不是那个卑鄙决策的制定者,但内心也竟然如此之有代入感。
那一刹那,他真为自己供职于苹果而羞愧了。
当然,只是一刹那,下一刹那,想到苹果开给他的薪水,良心什么的就丢掉好了。
冯见雄这番话,看起来很难理解,但如果用粗俗的例子说明一下,那就很容易了:
比如,如果软件的冤损由软件商“讨回血债”、而不由硬件商出头,那么,人类就可以自由地看到很多东西。
比如,有些东西被定为非法出版物(比如不和谐的游戏,但是具体不和谐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一定都是黄-暴)。
这种东西是不允许卖的,不允许研发/创作这些东西的人以此牟利的。
但是,翻遍全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看这些东西是不犯法的。你不能惩戒消费者。
换句话说,“地下游戏/软件”有两大类,一类是侵犯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另一类是没有侵犯到任何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是纯粹内容地下、所以创作者无权以此牟利。
软件商追责,只会打击第一类。而硬件商一旦加入,就会把第二类都打击到。
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我愿意看到不和谐的东西(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类),这是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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