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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自己在各Q群里对女性群友发布消息,表示‘对于想体验异国艳遇的女生,我可以提供介绍交友的机会’。然后,双方就大范围展开了交友。

    B男士在截获了这种‘无料案内所’中介生意的真相后,居然在网上大肆宣扬,并辱骂A女士及其组织是‘新时代的互联网老-鸨’、把华夏女生送到了洋人的大雕下凌辱。

    A女士多次正告B男士及其宣传组织,澄清、申明了己方的商业性质后,B男士依然不依不饶,在网上大范围散布不实言论。说A女士为代表的组织者,要为洋人把沪江夜店女生群体称呼为‘Easy-Girl’负责!

    为此,A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B男士提起了名誉侵权反诉——”

    冯见雄说到这儿,声音戛然而止。

    他知道,记者们需要时间让脑子转过弯来。

    “我靠!这……这是什么逻辑?那个女的确实组织卖YIN了啊。那个男的虽然屌丝,但指责她的话都是事实,这怎么能叫‘名誉侵权’呢?”

    因为今天是互联网论坛,所以来的记者很多都不是法治版的。对这种事情不懂行也很正常。

    哪怕是权此芳之类少数比较懂法的女记者,无非也就是这么想:“就算要告,这个案子也只能跟‘隐私权’相关吧?是B男士人肉了A女士的线下身份、并跟踪调查了她的线下行为啊。但事情都是‘真人真事’,怎么能叫‘侵犯名誉权’呢?”

    懂法的人都知道,捏造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声,那才叫“侵犯名誉权”。

    如果只是把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披露出来、但只要事情本身是“真人真事”,那就绝对跟名誉权不沾边,最多侵犯“隐私权”。

    好比有狗仔把冠希哥与阿娇、柏芝的床照UP到网上,那就是妥妥的“侵犯隐私权”。毕竟图不是人家PS的,而是真枪实弹啪的。

    “冯先生,您刚才描述的案由……是不是错了?您确信是‘名誉权’案件?”

    本着刚才那些思考,权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记者,问出了这个问题。

    “不,你没有听错,就是名誉权。”冯见雄的回答,却一如既往地斩钉截铁,

    “这个案子的关键,其实你们都没GET到——B男士对A女士的攻击,是说她当了‘互联网L鸨’,组织了非法的网络卖YIN活动。

    可A女士多次申明过,她并未给被上的女性群友任何经济上的好处。甚至,这些自发交往,比我们的邻国曰本常见的‘****’都有所不同,因为那些女性也没有直接从外籍男方那里普遍收受钱物或者请客消费。或许双方开啪时的开房费是外籍男方支付的,可这并不能构成钱-色交易,因为酒店的住宿登记人就是男方。女方也没有在房间过夜,只是暂时的‘访客’。

    所以,综合上述全部法律证据要件,我们可以得出,B男士用了污秽的语言,侮辱了A女士的行为定性——这从头到尾跟组织卖YIN没有一毛钱关系。女方是自愿不拿钱白睡的,怎么能叫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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