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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诸葛明:“只能让拉博出庭,而且把借据认了,给她三百块。这样一来,就不用出二庭。”诸葛明算是一名公正的人,他不能看着曹云操控司法,也不想看见拉博横死街头,让罪犯逍遥法外。至于越三尺和曹烈的事,他不想管,他是就事论事。
……
大联盟找不到拉博的藏身点。现在拉博现身,从藏身点安全屋到法院,大联盟杀手是没有多少机会。剩下三个机会。第一个机会,拉博离开法院。第二个机会:拉博再次出庭。第三个机会:拉博再次离开法院。
但是诸葛明四两拨千斤,直接破掉了曹云的奸计。
拉博准时到达,上庭,承认自己借钱,给了三百五十美元,五十美元为利益。给完钱就走人。期间只花费了四分钟。大联盟杀手还没在法院外就位,拉博已经上了防弹汽车离开法院。同时这案子已经结束,没有第二庭,自然也没有第二次和第三次机会。
寒子在原告席上拿了三百五十美元惊呆了。这钱也太好赚了把?寒子看向听审席的曹云,曹云也是一头雾水。真实情况是这样,当天晚上在酒店酒吧,拉博当酒保面请一位美女喝酒,但是有事先离开,没有结账。寒子就向这位美女购买这杯酒的权利和美女因为这杯酒愿意支付给酒保的小费,为了把案件搞的更复杂,寒子伪造了借据。
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这类行为很难认定为犯罪。
曹云规划好了:第一庭要庭战借据。寒子说明情况,法官会要求酒保和美女出庭作证,所以当天就此休庭。找到酒保和美女后,再来一庭。
你直接给钱就太不厚道了吧?寒子调查了两天,老子准备了一天,还花三百美元买了那杯酒的债权。
这官司典型的虽胜尤败,曹云还没发力就被人拍死。不管怎么说,曹云最少履行和曹烈之间的协议,他成功让拉博露一次面。
离开法院后,曹云才知道曹烈没有把赌注都压在自己身上。托尼的家属发力,找到检察长。拉博被警方羁押时候太久,警方必须在三天内移交卷宗给检控官,检控官七天内决定是否对拉博提出指控。
刘浩亲笔写了补充侦查的申请书,检控官九尾在了解案情后,拒绝了刘浩的申请书。理由是本案案情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嫌疑人拉博已经招供,没有再补充侦查的必要。看本案,凶器有了,指纹有了,拉博还和警察驳火,连拉博口供都有了。这案子是一百个曹云都翻不了的铁案。还有什么补充侦查的必要?
另外一边,托尼家属见了记者。家属担心警方会和杀害托尼的凶手达成某种交易,所以才迟迟不移交卷宗。本案因为是刘浩以局长身份负责的案件,又是刘浩上任东唐警局局长的第一案,媒体和镜头都聚焦到刘浩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刘浩只能向检控官九尾移交卷宗和犯人。
鉴于事实清楚,九尾在第二天就对拉博提出正式指控。但并非九尾指控就会开庭,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法院有权决定在两个月内的某个时间开庭。不过九尾认为,本案被告已经认罪,证据确凿。建议先开预审庭,被告在预审庭要么翻供,要么认罪。如果被告认罪,择日宣判就可以了。
法院和检方进行了一个简短的会议,会议上检方说明自己掌握的材料。法院方认为检方的建议非常合理,于是同意在三天之后先召开预审庭。如果拉博不认罪,翻供,那么再择日开庭。
这就是法律规则,除非刘浩说明自己和越三尺勾结,说明越三尺与曹烈之间的协议,表明拉博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那才可能冲破条规。反过来说,刘浩诚实说明后,司法机构有义务保护曹烈两个孩子的安全。
p;诸葛明:“只能让拉博出庭,而且把借据认了,给她三百块。这样一来,就不用出二庭。”诸葛明算是一名公正的人,他不能看着曹云操控司法,也不想看见拉博横死街头,让罪犯逍遥法外。至于越三尺和曹烈的事,他不想管,他是就事论事。
……
大联盟找不到拉博的藏身点。现在拉博现身,从藏身点安全屋到法院,大联盟杀手是没有多少机会。剩下三个机会。第一个机会,拉博离开法院。第二个机会:拉博再次出庭。第三个机会:拉博再次离开法院。
但是诸葛明四两拨千斤,直接破掉了曹云的奸计。
拉博准时到达,上庭,承认自己借钱,给了三百五十美元,五十美元为利益。给完钱就走人。期间只花费了四分钟。大联盟杀手还没在法院外就位,拉博已经上了防弹汽车离开法院。同时这案子已经结束,没有第二庭,自然也没有第二次和第三次机会。
寒子在原告席上拿了三百五十美元惊呆了。这钱也太好赚了把?寒子看向听审席的曹云,曹云也是一头雾水。真实情况是这样,当天晚上在酒店酒吧,拉博当酒保面请一位美女喝酒,但是有事先离开,没有结账。寒子就向这位美女购买这杯酒的权利和美女因为这杯酒愿意支付给酒保的小费,为了把案件搞的更复杂,寒子伪造了借据。
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这类行为很难认定为犯罪。
曹云规划好了:第一庭要庭战借据。寒子说明情况,法官会要求酒保和美女出庭作证,所以当天就此休庭。找到酒保和美女后,再来一庭。
你直接给钱就太不厚道了吧?寒子调查了两天,老子准备了一天,还花三百美元买了那杯酒的债权。
这官司典型的虽胜尤败,曹云还没发力就被人拍死。不管怎么说,曹云最少履行和曹烈之间的协议,他成功让拉博露一次面。
离开法院后,曹云才知道曹烈没有把赌注都压在自己身上。托尼的家属发力,找到检察长。拉博被警方羁押时候太久,警方必须在三天内移交卷宗给检控官,检控官七天内决定是否对拉博提出指控。
刘浩亲笔写了补充侦查的申请书,检控官九尾在了解案情后,拒绝了刘浩的申请书。理由是本案案情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嫌疑人拉博已经招供,没有再补充侦查的必要。看本案,凶器有了,指纹有了,拉博还和警察驳火,连拉博口供都有了。这案子是一百个曹云都翻不了的铁案。还有什么补充侦查的必要?
另外一边,托尼家属见了记者。家属担心警方会和杀害托尼的凶手达成某种交易,所以才迟迟不移交卷宗。本案因为是刘浩以局长身份负责的案件,又是刘浩上任东唐警局局长的第一案,媒体和镜头都聚焦到刘浩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刘浩只能向检控官九尾移交卷宗和犯人。
鉴于事实清楚,九尾在第二天就对拉博提出正式指控。但并非九尾指控就会开庭,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法院有权决定在两个月内的某个时间开庭。不过九尾认为,本案被告已经认罪,证据确凿。建议先开预审庭,被告在预审庭要么翻供,要么认罪。如果被告认罪,择日宣判就可以了。
法院和检方进行了一个简短的会议,会议上检方说明自己掌握的材料。法院方认为检方的建议非常合理,于是同意在三天之后先召开预审庭。如果拉博不认罪,翻供,那么再择日开庭。
这就是法律规则,除非刘浩说明自己和越三尺勾结,说明越三尺与曹烈之间的协议,表明拉博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那才可能冲破条规。反过来说,刘浩诚实说明后,司法机构有义务保护曹烈两个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