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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案子可有些蹊跷。

    林子君记得,前世的时候,这个案子是当年公安部通报的十大案件其中之一。

    说的是一个小偷进屋偷东西,被女主人醒来时发现,然后小偷杀人灭口了。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和现场勘查的情况高度吻合。但有个重要的细节出了问题,导致案件到审判阶段时,被律师发现了漏洞,提出了疑义。

    结果,嫌疑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当庭释放,这是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之后的首个案例。

    这个出了问题的细节,就是嫌疑人进入房间的时候,从哪儿进去的问题。

    据嫌疑人交待,他用工地上的撬棍撬开了防盗门,进入了房间,然后在偷取财物时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惊叫,欲呼救,他便用手捂死了受害人。

    现场的家具如何摆放,他翻了哪些东西,受害人的长相和穿着,等等,都和现场勘查的结果相吻合,就连检察院都认为,毫无疑问,这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不然的话,不可能把现场描述的这么准确、清楚。

    但警方的办案人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都没有注意到,防盗门用撬棍是撬不开的,因为门缝太小,根本插不进去,而且门上并无撬痕。

    当律师提出这个问题后,警方和检察院同时申请了休庭,两家办案的人员去现场做了试验,却正如律师所说,想尽了办法都不可能用撬棍把防盗门撬开。

    而嫌疑人又称,当初之所以承认罪行,是因为警方采用了连续审问、体罚等方式使其身心倍受折磨而违心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个案子,警方和检察院的工作都存在疏漏。

    一是警方,过于轻信嫌疑人的口供,认为现场的门是虚掩的,从大门进去很正常,而没有根据其口供再进行二次现场勘查,这是该案办成冤假错案的根源;

    二是检察院,过于相信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也没有进行现场复核,延续了警方的失误,导致被律师翻案。

    林子君当时在公安部十大案例警示学习时和同事们讨论过这起案子,大家都认为,这个嫌疑人就是凶手,不过是因为警方的工作出现了疏漏导致被判无罪而当庭释放,包括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也是这个观点。

    现在,因为洛瑶瑶的关系,林子君提前与这个案子产生交集。

    那么,自己能眼睁睁地看着杀人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不能,绝对不能!

    这事儿想想就觉得气愤,记者在凶手当庭释放后对他进行了采访,问他有何感想,他是这么说的:“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不会冤枉好人!”

    他娘的,这话到现在,林子君都记得清清楚楚。

    这话是不假,但从他的嘴里说出来,林子君觉得那是对法律的玷污、对法律的亵渎!

    林子君很庆幸岳父大人在接到案件通报的时候想到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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