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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写诉讼时,她又翻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看到后,她想都得走法律程序,肯定得争取一下最大利益吧!就按这条规定要求赔偿,起诉状交上去,等了几个月,开庭时,法官第一句,就是你告的不对。

    黄一曦费劲地想了一下,觉得这个表述很奇怪,应该是设计师不懂法律没有按照法官陈述。

    “不是告得不对吧,应该是她程序不对,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和仲裁事项请求一致,如果超出了仲裁裁决事项的范围,法院应拒绝受理超出仲裁事项范围的请求,否决将造成程序违法。”

    黄一曦说的是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

    “那倒不是,这个设计师有去申请劳动仲裁,当地的劳动局在法院立案庭旁边有一个窗口就是劳动仲裁,那人接过申请看了一下,示意她直接去诉讼。”

    那个设计师告的那个公司位置是一个用工单位众多的市区,劳动局为了方便打工者,就直接在那里设置一个窗口,仲裁窗口的人那样做,已经算是得到法院的默认。

    “如果是这样,法官的语气就奇怪了。”要知道原告有诉讼的权利,至于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由法官裁定了。

    那位设计师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商洛宇也觉得那个法官的表述有点问题,当时设计师问法官要怎么改,法官说他不是律师,又反问她想怎么判,她说她想依法办事,他说依法,你的诉讼不对,就依不了法。

    黄一曦分析,“是不是法官知道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请书上不一样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让设计师把诉状内容改成劳动仲裁一致就算了。

    “没有,法官让她回去自己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令那位设计师不忿和心冷倒不是这点,而是做为介绍她工作的朋友和法官的话。”

    据设计师所说,介绍她去工作的朋友说她不守本分,不愿出庭给她作证,而那法官直白说她想借此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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