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律不惩善(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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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向他点头:“就按照大人的要求,说说你的道理。”
离轩向各位大人见礼后,起身说道:“小子曾听一贵人言:法令严苛,只惩奸恶。”
众人眼前一亮,这道理不俗。
“各位大人在各自岗位上,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出了一点差错。大秦之强c众庶之富,均是大人等夙兴夜寐c兢兢业业的结果。”离轩祭出一项帽子,请各位大人心甘情愿地戴上。
众人想起自己在工作上的常年状态,都暗暗点头,咱家确实是这样过出来的。
“家父也一样,在任啬夫十余年间,年年考绩罢转头向功曹,“大人,小子所言可虚?”
功曹点头道:“离韶之能之勤之绩,均有口皆碑。”
“在短仓一事中,仓吏大人已经查明,无任何人有失职之责,现场所查情况,均证明管理得当,未受外来侵害,所短之粮,无非是无可抗拒之力而已,乃是天收之。家父恪尽职守,啬夫也刚到此地,如若治无过错之人有罪,于法理不合。”离轩摇头。
众人均觉有理,再思己身,如果自己某一天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岂不是冤!
县丞道:“离轩,你所说甚是有理,但短粮为事实,总需有人为此负责吧!”
离轩道:“负责是因为有责,如果无责,则所发生之结果为意外,勿须有人负责。只需解决问题,比如如何对短仓进行补仓。我相信有相关律条对官吏无责情况及自然短仓有具体规定。众位大人不妨暂勿下结论,可请令史查阅相关律法,再行定夺。”
“无奸无恶而刑加其身,何其苦矣!”最后,离轩叹道。
众人显然都被离轩说服了,但县令不发话,大家自不能先发言。
“我看,离轩之言有理,让令史成详查相关律法,廷议上再行定夺。”周沉吟再三,出于谨慎考虑,暂缓讨论此事,等查阅相关律法后再行研究。
所谓廷议,在秦国时,不仅是秦朝廷中央机关大臣议事才叫廷议。由于秦大力推行郡县制,给地方相应权力,郡c县等地方机构涉及重要事务c人事的会议,也叫廷议。只是一般来说,在个人称呼上,除了郡守能叫廷,县令县长是不能叫廷的,而县府的会议则均可叫廷议。而于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差别,县廷议事,只能一事一议,讨论形成决定的效力只及于所议内容本身;而郡廷议事,其结果则可类比于郡内相似事由,可在一郡之内,作为判例推行;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议事,结果称为“廷行事”,是全国各郡县都可以援引的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判例法。当然,县廷c郡廷所议案例,如经廷尉讨论下发,也称“廷行事”,有普遍法律效力。
至于日常我们常说的廷议,一般特指朝廷在最高领导人主持下的议事,一类是对特殊个案的决定,不对全国产生判例效力;一类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行于全国。
仅仅次日,令史就翻阅了《仓律》c《田律》c《置吏律》,以及经廷行事发的《封诊式》(判例法)和大量《法律答问》(郡以上机关司法解释),并将相关律条及判例c司法解释呈县廷讨论。
县廷议事上,众人细查各项规定,不禁叹服离轩的基本判断:一个秩吏,如若兢兢业业,无亏职守,则法律总会打开一扇窗,不至于刑加尽职者之身。
短仓确为大事,但如果完全尽到了《仓律》规定职责,以及各种行文c交接程序,按照一条司法解释:对此种结果,是否应究相关人等短仓责任?答曰“不究”。而所短之粮,可由相关人等补足,补仓来源可是有余粮之仓,如果无余粮,则由相关人等自行补足。
在廷议事上,令史成奏报:“之前都将目光及于《仓律》和《置吏律》c《为吏之道》,故未发现相应更细之律条。后臣于《效律》之中发现有细规。该条规定:如果啬夫在免职时已经核验,随后却又再发现仓粮不足,则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啬夫无责。”
离韶长长舒了口气,有了这条,至少问责是问不到自己了。令c丞等人相对一视,都微微点头。对于离韶,他们都颇为认可,能吏在哪里都受上级的欢迎。
令史又道:“《效律》虽没有对无责情况下的缺粮处理作具体规定,但却对谷物的漏雨损失的官员处置有详细规定。”令c丞等都继续听令史说律。
令史说道:“对因漏雨而损坏粮食,导致粮食不能食用的,若不能食用的粮食不足一百石,斥责其啬夫;超过一百石到一千石的,罚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的,罚啬夫二甲。同时,所损失粮食均由啬夫和各吏赔偿。”
“针对本次粮仓短仓,臣所查阅律条,主要就是上述规定。”令史成最后道。
众人讨论纷纷,显然也没想到,仅仅于仓储短粮一事,就有若干律法可以进行调整。如何认定此事,看来也容易了。
韶向他点头:“就按照大人的要求,说说你的道理。”
离轩向各位大人见礼后,起身说道:“小子曾听一贵人言:法令严苛,只惩奸恶。”
众人眼前一亮,这道理不俗。
“各位大人在各自岗位上,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出了一点差错。大秦之强c众庶之富,均是大人等夙兴夜寐c兢兢业业的结果。”离轩祭出一项帽子,请各位大人心甘情愿地戴上。
众人想起自己在工作上的常年状态,都暗暗点头,咱家确实是这样过出来的。
“家父也一样,在任啬夫十余年间,年年考绩罢转头向功曹,“大人,小子所言可虚?”
功曹点头道:“离韶之能之勤之绩,均有口皆碑。”
“在短仓一事中,仓吏大人已经查明,无任何人有失职之责,现场所查情况,均证明管理得当,未受外来侵害,所短之粮,无非是无可抗拒之力而已,乃是天收之。家父恪尽职守,啬夫也刚到此地,如若治无过错之人有罪,于法理不合。”离轩摇头。
众人均觉有理,再思己身,如果自己某一天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岂不是冤!
县丞道:“离轩,你所说甚是有理,但短粮为事实,总需有人为此负责吧!”
离轩道:“负责是因为有责,如果无责,则所发生之结果为意外,勿须有人负责。只需解决问题,比如如何对短仓进行补仓。我相信有相关律条对官吏无责情况及自然短仓有具体规定。众位大人不妨暂勿下结论,可请令史查阅相关律法,再行定夺。”
“无奸无恶而刑加其身,何其苦矣!”最后,离轩叹道。
众人显然都被离轩说服了,但县令不发话,大家自不能先发言。
“我看,离轩之言有理,让令史成详查相关律法,廷议上再行定夺。”周沉吟再三,出于谨慎考虑,暂缓讨论此事,等查阅相关律法后再行研究。
所谓廷议,在秦国时,不仅是秦朝廷中央机关大臣议事才叫廷议。由于秦大力推行郡县制,给地方相应权力,郡c县等地方机构涉及重要事务c人事的会议,也叫廷议。只是一般来说,在个人称呼上,除了郡守能叫廷,县令县长是不能叫廷的,而县府的会议则均可叫廷议。而于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差别,县廷议事,只能一事一议,讨论形成决定的效力只及于所议内容本身;而郡廷议事,其结果则可类比于郡内相似事由,可在一郡之内,作为判例推行;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议事,结果称为“廷行事”,是全国各郡县都可以援引的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判例法。当然,县廷c郡廷所议案例,如经廷尉讨论下发,也称“廷行事”,有普遍法律效力。
至于日常我们常说的廷议,一般特指朝廷在最高领导人主持下的议事,一类是对特殊个案的决定,不对全国产生判例效力;一类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行于全国。
仅仅次日,令史就翻阅了《仓律》c《田律》c《置吏律》,以及经廷行事发的《封诊式》(判例法)和大量《法律答问》(郡以上机关司法解释),并将相关律条及判例c司法解释呈县廷讨论。
县廷议事上,众人细查各项规定,不禁叹服离轩的基本判断:一个秩吏,如若兢兢业业,无亏职守,则法律总会打开一扇窗,不至于刑加尽职者之身。
短仓确为大事,但如果完全尽到了《仓律》规定职责,以及各种行文c交接程序,按照一条司法解释:对此种结果,是否应究相关人等短仓责任?答曰“不究”。而所短之粮,可由相关人等补足,补仓来源可是有余粮之仓,如果无余粮,则由相关人等自行补足。
在廷议事上,令史成奏报:“之前都将目光及于《仓律》和《置吏律》c《为吏之道》,故未发现相应更细之律条。后臣于《效律》之中发现有细规。该条规定:如果啬夫在免职时已经核验,随后却又再发现仓粮不足,则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啬夫无责。”
离韶长长舒了口气,有了这条,至少问责是问不到自己了。令c丞等人相对一视,都微微点头。对于离韶,他们都颇为认可,能吏在哪里都受上级的欢迎。
令史又道:“《效律》虽没有对无责情况下的缺粮处理作具体规定,但却对谷物的漏雨损失的官员处置有详细规定。”令c丞等都继续听令史说律。
令史说道:“对因漏雨而损坏粮食,导致粮食不能食用的,若不能食用的粮食不足一百石,斥责其啬夫;超过一百石到一千石的,罚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的,罚啬夫二甲。同时,所损失粮食均由啬夫和各吏赔偿。”
“针对本次粮仓短仓,臣所查阅律条,主要就是上述规定。”令史成最后道。
众人讨论纷纷,显然也没想到,仅仅于仓储短粮一事,就有若干律法可以进行调整。如何认定此事,看来也容易了。